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9-16 04:15:22 来源:拖拉机系列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局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全省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部署会议精神,为深刻汲取湘潭“9.22”重大事故教训,切实履行职责,防范和遏制我省重特大道路安全事故发生,省局决定从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11月,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为期一年的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

  对标省委、省政府明确由我系统牵头或配合的任务事项,结合职能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强化目标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细化推进举措,精准实施整治,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由我系统牵头的整治任务,全力协同推进由我系统配合的整治工作,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总体目标提供基础和保障。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对标集中整治目标任务,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大力推动集中整治工作,及时查处违规生产、销售非法改(拼)装及非标车辆案件,严厉打击相关失信企业,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压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销售门店经营行为;落实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肃追究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从严从重处罚,依法取缔一批非法生产、销售的黑窝点、黑工厂。

  (二)交通安全管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得到强化。非法生产车辆的企业基本杜绝,非法改(拼)装行为得到一定效果遏制,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的企业基本得到整治和纠正。

  (一)动员部署、任务分解阶段(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召开全省系统动员部署会,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结合自己整治任务,进行任务分解,制定推进措施;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州政府和省局要求,部署本系统集中整治行动。

  (二)集中行动、专项整治阶段(2020年2月至8月)。坚持对标对表,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全方面推进实施系统内集中整治工作;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对照任务事项和工作措施,逐项推进落实,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从严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三)巩固提升、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0年9月至11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通报有关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省委、省政府明确我局的整治任务具体有2项,分别是“整治非法生产、销售、改(拼)装车辆行为”“整治以路为市、占道经营”,2项整治任务按省委、省政府《全省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湘办发电〔2019〕84号)分解为7个具体事项,其中有1项明确由我局牵头。对标省委、省政府整治任务,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职责,制定明确我局系统具体整治任务及相关措施如下:

  1、开展非法生产、销售机动车、变型拖拉机及电瓶车的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车辆的企业,一律从重从严处罚,将销售环节发现的非标车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工信部门,督促落实处罚。

  一是开展生产领域的专项治理。各市州、县市区局对辖区内的机动车、变型拖拉机及电瓶车3类产品生产企业组织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结合工信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目录》,开展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部门:产品监督处)对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经强制性认证或不按照认证条件生产机动车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局快处快查,依法依规予以顶格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工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相关企业有关责任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当地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执法稽查局)对已销售的、发现存在缺陷的产品,及时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做出详细的调查和认定。对实施召回的产品,督促企业履行召回法定义务,依法实施召回。(责任部门:质量发展局)对相关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执法稽查局)

  二是开展流通领域的专项治理。各市州、县市区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变型拖拉机及电瓶车经销门店的执法检查,积极发挥基层市场监管所的作用,开展辖区内车辆经销门店“地毯式”清查,重点检查车辆经销门店是不是真的存在销售非法改(拼)装、大吨小标及非标车辆,以及无3C产品认证产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问题车辆,要查清情况、查明问题车辆去向,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问题车辆信息。(责任部门:产品监督处、认证处)对其他部门发现转交的非法改(拼)装、非标车辆问题及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责任部门:执法稽查局)

  三是开展非车辆生产企业非法改(拼)装行为的专项执法查处行动。各市州、县市区局要对辖区内非车辆生产企业从事非法改(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彻底排查。(责任部门:产品监督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无强制性认证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企业并记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无证经营行为,应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任部门:执法稽查局)

  2、对我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进行集中整治排查,对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依法依规顶格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工信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配合工信部门对省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进行集中清理排查。(责任部门:产品监督处)

  二是对由产品监督部门移送的在清理排查中发现的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职责立案查处,实行顶格处罚。(责任部门:执法稽查局)

  三是发现上述企业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责任部门:执法稽查局)

  3、将路面发现的非法改(拼)装及非标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及时推送工信、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落实处罚。

  对由公安交警部门推送的路面发现的非法改(拼)装及非标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和线索,依法及时核查,违法事实清楚的第一时间立案查处。(责任部门:执法稽查局)

  4、对路面发现的非法改(拼)装及非标车辆,一律由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恢复原有参数或强制拆解报废,并依法查处非法改装企业。

  一是对由公安交警部门推送的路面发现的非法改(拼)装及非标车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归集、公示涉及非法改装车辆企业信息。(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

  二是实施联合惩戒,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拦截非法改装企业失信案件被执行人。(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

  5、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清查、评估,凡存在严重故障和隐患的二手低速货车一律强制报废。

  一是配合商务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清查、评估,适时组织对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二手车交易合同监管。(责任部门:网监处)

  二是依法查处由相关部门推送的在二手车交易中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责任部门:执法稽查局)

  6、制定马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对马路市场全面进行排查,按照隐患类别分类造册,并协调督促组织实施整治工作。

  一是依据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配合商务部门制定马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开展排查工作。(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

  二是对相关部门推送的在马路市场整治中发现的案源,依法进行查处。(责任部门:执法稽查局)

  一是配合当地政府划定免于市场主体登记经营区域并加强管理。(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

  二是配合公安交警、城管部门坚决取缔或强制搬迁位于长下坡、急弯路段、国省道等主干道的马路市场。(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由总工程师李丁任组长、副巡视员欧阳黎明任副组长,省局稽查局、信用监管处、网监处、产品监督处、特种设备局、认证处、认可检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省局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认可检测处。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相应成立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机构,市州局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组长、专门工作机构和联络员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省局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要强化督导检查。推进做好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集中整治工作,必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整治工作中,省局将组织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各市州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全面、深入的督查,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工作落实,防止以文件落实文件、会议落实会议、方案落实方案等;各市州局要对所辖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察觉缺陷,严格整改落实。对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要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上报。集中整治督查考核结果纳入市州、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安全生产和平安单位创建重要内容。

  三要落实整治责任。各市州局要制定本系统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工作。要强化信息报送制度,按照省整治办要求,及时调度整治工作情况,定期逐级汇总上报有关数据信息。省局机关各相关责任处室要针对省局方案和自身整治任务,结合处室职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整治目标,研究整治措施,制定考核细则,安排专人负责,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四要注重协同配合。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密切协作和联系沟通机制,推进联合执法、信息共享、联动惩戒等措施,相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同解决集中整治中的问题,同心合力高质量完成市场监管系统集中整治任务。

  五要严格依法行政。在整治过程中,所有执法活动都要坚持程序严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律从严的原则,防止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非法生产、销售机动车、变形拖拉机以及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及个人,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六要加大宣传力度。省局新闻宣传处要主动介入集中整治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报道我局系统集中整治工作进展,及时宣扬集中整治工作典型经验。省局各相关处室、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向省局新闻宣传处推介新闻线索,特别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失信企业、“黑名单”企业要通过电视、报刊、官网、微信等平台,广泛进行报道,切实增加曝光频度,努力营造群策群力、社会共治氛围。

  制定《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配合工信部门全面开展省内《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整治排查,摸清辖区内相关企业底数。

  制定专项整治《考核细则》,按《考核细则》不定期组织对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020年2月底前完成《考核细则》制定工作,并建立督导检查机制,不定期实施督导检查,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车辆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机动车、变型拖拉机及电瓶车开展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销售企业交由执法稽查部门从严从重处罚,严格缺陷产品召回。

  辖区内生产企业全方面覆盖,对流通领域检查的工作量考核,有一定的问题的企业、经销门店100%处置并督促召回。

  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销售环节发现的非法车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工信部门,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案源等及时通报省局稽查局。

  销售环节发现的非法车辆相关信息推送率100%,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

  3C产品认证信息,加强3C认证活动监管,必要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产品监督处。

  年2月底前汇总提供车辆生产企业的3C产品认证信息,适时组织对3C认证活动的有效监管。

  5个工作日内将已办结案件相关企业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录入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