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8-19 08:29:20 来源:拖拉机系列

  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我部制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依据《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以下简称牌证)是指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第四条牌证由农业部统一监制,实行“定点生产、集中订制、定向分发”的管理制度,具体工作委托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承办。

  第五条牌证质量应符合《拖拉机号牌》(NY345.1)、《联合收割机号牌》(NY345.2)、《拖拉机驾驶证证件》(NY346)、《拖拉机行驶证证件》(NY347.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NY1371)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证件》(NY347.2)等农业行业标准及实物样本技术要求。

  第六条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选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地布局、竞争择优、保证质量。按照发布招选通知、企业自愿申请、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推荐、实地考核、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签定协议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效期限为4年。各种牌证定点生产企业按不少于2家的原则,合理确定数量。

  第九条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经农业部同意后,在行业有关媒体上发布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招选通知,明确选定条件、申报材料和申请时限等具体实际的要求,并接受企业自愿申请。申请牌证定点资格的企业应向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提供以下材料:

  (四)按照牌证的农业行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试制的样品(5副号牌、10本证件);

  (五)号牌类企业还需提供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经部或省级专业检验测试机构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检测出据的产品检验测试报告复印件1份;

  第十条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在收到企业的书面申请后,应对申报材料来初步审核,对不合乎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初步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第十一条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公司进行实地考核,填写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考核表(见附件2)。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第十二条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合乎条件的申请公司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备选企业名单。评审的主要是根据为:

  第十三条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应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果,拟订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公示稿,报经农业部核准后,在中国农机化信息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应整理公示结果,经农业部同意后,正式公布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与公布的企业签定牌证定点生产协议书。

  第十五条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应当提交相关文本复印件,向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提出变更申请,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核实确认,并变更牌证定点生产协议书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有效期内取消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经农业部核准后,发文予以注销,并在行业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后,终止牌证定点生产协议书。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真实的情况对所辖各地(市)或县(市)号段进行划分,并将有关情况报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第十八条所有牌证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公布的牌证定点生产企业集中订制,分批验收,定向分发到地(市)或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并建立分发档案。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在牌证定点生产企业中选定为本辖区提供牌证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签定订制协议,不得向非定点生产企业订制牌证。

  各地(市)、县(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向任何企业订制牌证。

  第二十条各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应按照入选的牌证产品范围与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签订牌证订制协议,提供服务,不得为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之外的任何单位生产牌证。

  未取得牌证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被取消牌证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不可以生产牌证。

  第二十一条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在牌证产品出厂前应依规定对牌证进行检测验证,保证牌证质量。

  第二十二条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应当组织对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做随机抽样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牌证的订制和分发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年度组织各地(市)或县(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开展牌证产品用户评议,汇总填报牌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评议表(见附件3),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评议情况报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第二十五条各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按季度向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送牌证产品生产供应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汇总上报牌证产品的生产、销售供应的种类、数量及订制单位等情况,以及使用防伪合格标记和订制使用防伪材料数量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向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送牌证产品订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汇总上报牌证产品的订制单位及订制、分发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年汇总整理一次全国牌证产品订制、生产供应以及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农业部。

  第二十八条牌证定点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

  (三)产品质量严重降低,经连续两次抽查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指标的;

  第二十九条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来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非定点生产企业或个人制售牌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牌证制发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和农机安全监理示范岗位标兵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全国“平安农机” 示范市、县和农机安全监理示范岗位标兵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 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农业农村部党校)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商会)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农民体育协会